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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电[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浙价电〔20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3月16日,市场上出现食盐抢购现象,为稳定食盐市场供应、维护食盐价格秩序,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现将加强食盐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食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今年省局已在调整省产日晒海盐收购价格时明确规定不提高食盐零售价格。各地价格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食盐价格政策宣传,消除群众涨价担忧,倡导社会公众理性消费。同时,要充分利用媒体传播快的特点,利用媒体向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书,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提价销售。对社会不实信息和传言,要及时公开澄清,避免引起混乱。

  

  二、开展食盐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食盐等相关群众生活必需品进行市场价格巡查,对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罚,查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对情节恶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要扩大市场巡查的覆盖面和品种面,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关于食盐等商品价格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处置。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食盐、粮油及相关副食品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应、价格等变化情况。要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市在每日下午4:00前把相关市场供应信息和监管情况分别报送省局监测预警分局和监督检查分局,遇到重要情况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联系人:杜彬俊、杨志强;联系电话:0571-85105056,0571-85056629。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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