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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林业局
【发文字号】 冀林森防字[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林业植物检疫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春季林业植物检疫行动的通知

  (冀林森防字〔2011〕4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市)林业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造林绿化工作从南到北陆续展开,各地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调运量显著增加,特别是省际间的调运和远距离调运,苗木调运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风险增加。为了有效防范疫情传播,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春季林业植物检疫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项检疫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十分严峻,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不断发生,并且快速扩散蔓延,美国白蛾、苹果绵蚜、红脂大小蠹、锈色粒肩天牛等有害生物都对我省林果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周边省市发生的松材线虫病、苹果蠹蛾等严重威胁我省林果资源和生态安全。开展春季林业植物检疫行动是防范疫情传播、确保资源安全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春季检疫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从春季造林苗木检疫抓起,努力推动各项检疫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源头管理,加强产地检疫

  要抓住苗木出圃时机,深入一线全面开展产地检疫。首先要对全国无检疫对象苗圃进行全面产地检疫调查,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二是要对苗木集中产地或集散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地检疫排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三是要在加强苗木检疫的同时,对木材集散地、木材集中加工场所、木质包装材料集中生产和使用场所、果园、果品交易市场、中药材集散地、花卉生产和集中交易地等开展经常性的检疫检查,提高复检率,发现疫情,及时灭疫。

  三、突出重点,强化检疫监管

  各地要突出抓好造林项目用苗的检疫监管,及时掌握苗木来源信息。要对进入造林地的苗木进行复检,发现未经检疫的苗木要进行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苗木要进行除害处理,对逃避检疫、弄虚作假、未经检疫擅自从疫区调运苗木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各造林单位必须使用检疫合格苗木进行造林并严格监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搞好调运检疫

  要严格“检疫要求书”制度,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施检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调运未经检疫的种苗。各地要在种苗、木材、果品、花卉生产加工销售集中区域设调运检疫服务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加强督促检查,搞好总结评比

  要加强对本次检疫行动的督促检查,对于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提出批评;要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省林业局要进行抽查,在全省通报抽查结果。本次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于6月底前报省森防检疫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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