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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09]4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价格[2009]43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管理秩序,规范旅游价格管理行为,我局于2007年2月印发了《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试行三年来,对全区部分重要游览参观点调定价的价格协调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组织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讨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试行办法》(桂价格【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协调指导,根据《价格法》、《广西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实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游览残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的定义。游览参观点(以下简称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列入全区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在拟调整门票价格前须经过自治区物价局组织(或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调价必要性、可行性综合评估、论证的宏观调控程序。

  

  


  二、确定实行价格协调的旅游景点的条件与范围。列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为部分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景点,或是我区新增的并对区内外旅游业和游客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点。具体目录由我局根据景点的分布、价格的关联度以及对国内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景点价格协调目录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

  

  


  三、景点价格协调的方式及办法。价格协调采取景点申报调定价,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核,自治区物价局组织(或委托)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并出具可否调价等价格协调意见,景点价格制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价格协调意见依法决策对景点的调价:

  

  1、景点调价申报程序。对纳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如拟在下一年度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本年度向当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调价相关成本、财务资料,报经景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并同意后,方可在拟调价前六个月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与协调。对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时机不妥当的景点,自治区物价局作出书面通知后,不再组织价格协调或论证。

  

  2、景点调价申报的内容。景点经营者提出调价申报时,除提供门票调价理由、拟调价的幅度及成本测算、调价对企业、财政、消费者和其它省(区、市)相关景点的影响等文字、电子音像材料外,还应如实提供其景点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门票价格收支情况、游客数量及变动原因分析,景点服务设施分等评级情况等价格审核的相关资料(见附件一、二)。

  

  3、对拟调价景点申报材料的审核。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景点价值量化体系进行初次测评,并根据审核和测评结果对是否调价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于每年4月31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

  

  4、自治区物价局视要求调价的景点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景点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等对拟调价景点门票价格以及价值量化体系进行测评、评估、论证,提出价格协调意见,作为调价申报景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价时的依据之一;必要时还可组织有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景点价格协调会,对相关景点价格进行平衡、衔接,并签订价格衔接协议。

  

  


  四、景点门票价格协调的原则。

  第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点,应建立景点价值量化测评体系,具体景点价值量化体系测评表详见附表(三)。

  

  第二,景点价格协调就是根据各类景点观赏价值、游客数量、服务软硬件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景点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保护旅游资源和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并参照景点价值评价量化体系测评结果,提出有关景点价格水平协调意见以及门票价格是否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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