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为与国际旅游惯例接轨,便于旅游经营企业对外报价、签订合同等销售运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景点门票价格时,调整后的门票价格执行时间统一规范为每年10月15日。 六、自治区在实施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的同时,建立全区主要景点门票价格信息数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全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景点门票价格以及其他与价格相关的服务信息,增加价格协调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各地宏观调控和审核景点门票价格等决策工作提供参考。 七、为规范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加强对旅游价格的宏观调控,各市、县对当地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比照本通知建立各地的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景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景点价值量化测评体系和价格制定、调整信息公布制度。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变化来研究改进和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九、本价格协调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今后,如国家出台统一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协调管理办法,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广西旅游景点价格协调信息表(略) 二、广西旅游景点价格协调相关信息表(略) 三、广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值量化测评体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