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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冀卫农基〔201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是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保证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严防弄虚作假,走过场,认真负责地完成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工作任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建档工作,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提供上门服务,全面做好辖区公共卫生服务。

  

  三、各地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把补助经费预拨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基层有足够的经费和能力完成建档任务。

  

  四、各地要以卫生部办公厅通报为警示,全面检查本地健康档案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加强建档过程的督导检查,加快工作进程,确保年度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略)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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