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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管、规划等部门,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制定机场鸟害防范方案。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经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它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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