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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结合国家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办好“中韩文化年”、第八届海峡两岸河洛文化暨豫剧发展理论研讨会、在日本举办的“华夏文明之源展”、在维也纳举办的“中国文字展”等文化交流活动。依托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国外建立从事武术教育、培训的少林文化中心10个左右。制订《2011年河南省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指南》,完善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库,组团参加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河南-香港经贸交流活动、第六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原文化浙江行等重要招商活动,集中推介一批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引进海内外战略投资者。加强银企合作,举办文化产业银企洽谈会,与省工行、农行、建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四、有关政策 (一)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的文化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土地、基础设施、税收、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单位相同的政策,其从业人员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从业人员同等对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场次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鼓励各级各类文艺团体开展文艺演出、从事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优秀民营文艺团体参与“文化下乡”、“舞台艺术送农民”等重大文化活动,在演出安排、补助标准、扶持力度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艺团体相同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为文化单位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社会资本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含文艺团体创作、演出)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三)对国家认定的文化出口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贷款贴息支持。对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优惠,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创造便利条件。对非公有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外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市场推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面向非公有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设备投入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服务,积极解决非公有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五)进一步精简文化领域准入行政审批事项,缩小审批、核准范围。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民营文艺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进行事前告知性备案,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部门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建立文化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投融资机制、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进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深入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继续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扎实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切实增强文化单位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扩大文化消费。加强群众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和建设,使广大群众潜在的文化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文化消费。积极培育各类文化要素市场、文化服务市场和文化产品市场,大力发展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健全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 (四)营造良好氛围。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拓展空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及考核激励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改进管理手段和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