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1]2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我们制定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3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与市教委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适用本办法。

  

  二、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有关要求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协议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服务期不少于10年。鼓励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农村、山区中小学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二)免费师范生就业基本程序

  

  1、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北京市有关区县教委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

  

  2、由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场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

  

  3、没有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由生源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就业或由市教委统筹协调有关区县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户口迁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迁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户口迁转至家庭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学校后,由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参加工作时间从办理就业手续之日算起。

  

  (四)到城镇中小学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区县教委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三、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一)教育部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为了培养大批优秀教师,鼓励更多优秀青年从事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要热爱教育事业,牢固树立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职业理想,积极为首都教育事业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须按教育部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支付滞纳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三)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四)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市教委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自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