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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一月)

  


  自2000年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实施,全省逐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各州(地、市)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政策不统一、基金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9]60号)精神,现就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层次、实行州(地、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的必要性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省、州(地、市)、县分级统筹管理,共有51个统筹地区,不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服务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参保人群的多寡而不尽一致。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初,各地因地制宜、切合本地实际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办法,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障本地区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的发挥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也不适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全省实行州(地、市)级统筹,实现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集中管理使用,实现“五个统一”,即,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对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十分必要。

  


  二、实行州(地、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统一本州(地、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基金在州(地、市)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调剂使用,待遇支付标准一致,管理统一规范。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深人调查研究,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结余水平等因素,研究制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实施方案。要积极创造条件,于201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地、市)级统筹。

  


  三、全面推进州(地、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实现本统筹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服务标准的统一管理。

  (二)要建立健全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 (地、市)级财政专户,以实现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每年由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市、行委)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向县(市、行委)下达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

  (三)要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管理、强化考核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州(地、市)范围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和考核办法,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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