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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9]19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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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到100%。

  (四)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

  (五)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六)组织集中治理行动。春节前,各县(市、区)要组织集中开展一次犬患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二是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及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三是犬伤人、扰民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责任,强化治理。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强化治理,推动规范管理,在执法过程中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跟进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 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养犬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日和文明养犬社区行等活动、召开社会各阶层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各界群众交流沟通;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加大对违规养犬的危害、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章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体现人性化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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