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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1.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及时修订与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建设用地审批,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 2.加强土地供应政策调控。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我省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供地目录。 3.优先保障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在下达各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单独组织建设用地报卷,不受批次数量限制,随报随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区)政府直接批准供应。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乡镇村企业用地、空闲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4.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市、县(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区的改造力度。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工业企业或仓储用地,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不适宜在城市市区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要逐步搬迁,原有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安排项目建设。 5.加大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力度。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而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和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和乡镇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和乡镇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6.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根据用地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投资项目主体在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竣工时间等。项目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发给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7.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市、县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1.5%,与土地闲置费一并纳入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和单位。奖励资金统一结付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制定使用办法并进行奖励。 8.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持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在2010年24个县(市、区)和33个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活动试点的基础上,2011年新增80个县(市、区)和80个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活动,2012年实现覆盖全省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奖惩,争取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