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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反映社会精神风貌和文明进步程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改善。但是,当前城乡环境卫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城市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卫生死角较多,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居民卫生意识还需加强。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省委、省政府决定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作为2011年民生工程战役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整治、完善设施、健全机制、长效管理等手段,不断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动手,条块结合,市、县负责,镇街主抓,村社行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到2011年底,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垃圾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要求;市容村貌整洁。

  

  --城乡垃圾日产日清,长效保洁;垃圾收集容器密闭,不满溢。

  

  --全省城市(含县级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4%以上;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全省80%的市区、县城集贸市场的环卫设施基本配齐,环境卫生符合要求;乡村集贸市场垃圾及时清运率100%。

  

  (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统一处理;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不乱排、不横流。

  

  --全省城市(含县级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3%以上;市、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10%以上。

  

  --全省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增8万户(其中省卫生厅负责3万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3万户,省农业厅结合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配套改厕1万户,省农办结合造福工程改厕1万户),普及率达到78%。

  

  (三)有效控制“四害”,城区“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农村“四害”密度显著下降。

  

  --鼠密度:城区鼠迹阳性率不超过3%,农村不超过7%;外环境白天不见活鼠活动。

  

  --蝇密度:城区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厂、饭店、宾馆、饮食店等重点行业有蝇房间不超过2%,一般单位不超过5%;城乡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蚊密度:城区各类积水的蚊蚴阳性率不超过4%,农村不超过8%。

  

  --蟑密度:城区有蟑房间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10%。

  

  (四)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外来人口聚集地、车站码头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治理。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杂物乱垛、粪土乱堆、禽畜乱放等“五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创建100个生态村、30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点。

  

  --完成20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30个河道清水工程项目,改善城乡河道水生态环境。

  

  --完成170个乡镇和1500个建制村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使家园清洁行动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和80%建制村。

  

  --全省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到44%。

  

  (五)长效机制基本健全,环卫设施、人员按要求配备到位,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乡镇根据人口规模配备垃圾运输机动车,大的乡镇至少配备2辆运输机动车,其它乡镇至少配备1辆垃圾运输机动车。

  

  --乡镇和建制村按人口每1000人配备1名保洁人员,乡镇每辆垃圾运输机动车配1名垃圾清运工。

  

  --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群众投诉反馈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等。

  

  --树立卫生示范典型,城区评选30%的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农村评选20%的卫生之家,所有下派村支书的村都要成为卫生村。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在短期内集中力量和时间,全面清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卫生死角,集中整治城乡突出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在农村,突击整治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杂物乱垛、粪土乱堆、禽畜乱放等“五乱”现象,清洁公厕,平整道路,疏通沟渠。(由省爱卫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爱委会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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