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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四、政策支持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各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之前,由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改为按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比例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比例为:九个设区市本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其余县市不低于2%;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二)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省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六)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七)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制定建设规划。各市、县按照要求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机衔接。各地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供应对象有机对接,实行差别化租金。 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项目,确保于2011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具体项目清单于4月底前报备。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导则》,督促指导各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管理办法;省地税局负责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落实;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出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