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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5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审判机关良性互动交流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建立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目的

  

  加强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纠正执法部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建立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沟通平台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联动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会议组织形式

  

  (一)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召开。

  

  (二)联席会议形式、参加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协商人民法院确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主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参加全市联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方式

  

  (一)全市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两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执法部门召开。

  

  (二)根据人民法院或执法部门要求,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

  

  (三)各县(市)区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本辖区的联席会议召开方式。

  

  (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与人民法院单独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四、联席会议职能

  

  (一)人民法院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各类案件升降情况;

  

  3、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4、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处理等情况;

  

  5、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6、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普遍的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诉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8、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3、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5、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7、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针对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就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理解不一致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问题充分讨论,统一思想认识。

  

  (四)针对具体执法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邀请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五)研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予以配合支持的具体问题。

  

  (六)对涉及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案件;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诉讼案件和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协调或必须协调的其他案件,进行沟通、协商。

  

  (七)就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个案讨论、沟通。

  

  


  五、会议要求

  

  (一)政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和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为各自的联系人,负责日常协调和沟通事宜,并在会议召开前收集确定会议议题。

  

  (二)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意识,围绕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拓宽思路,维护社会稳定。

  

  (三) 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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