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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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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对取得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每个品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指导。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特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把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六)强化市场监管。

  1.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在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完善被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及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

  2.规范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使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法定质量信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或使用人规范使用、管理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标识。

  3.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已注册的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和农特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知识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地理标志制度,掌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准备、标准制订、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的实用型人才。不定期的面向农特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等举办地理标志基础知识专题讲座,普及地理标志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地理标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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