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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2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源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实现地方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应收尽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就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是地方财力的主要来源,是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税部门征管手段滞后、涉税信息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 税源管理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收收入。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协税护税的责任感,为壮大地方可用财力做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大力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以强化税源监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秩序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畅通、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格局,形成长效的控防机制,确保税务部门更加有效的控管税源,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加强地方税收管理,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以便地税部门及时进行纳税户核对;工商部门年检时,应要求纳税户提供税务登记等证件,否则不予年检。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面积等土地登记信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的高科技手段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支持和土地面积的核实。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地税部门的相关税种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涉税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登记、房屋预售等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转让、出售、登记、变更手续时,及时将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位置、房产面积、远证单位、纳税情况等基础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做到严格把关,先税后证。

  

  建设(城建)部门应按季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项目招标情况、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预(决)算等信息资料。

  

  公安车辆管理、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机动车的数量和相关管理情况。在机动车辆年度审验时,要严格把关,凭地税部门车船税完税证明或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的证明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做好税款的源头控管工作。

  

  国税部门年度终了一月内,应将管户基本信息以及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缴纳情况分户通报同级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比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情况。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环节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

  

  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应对涉税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应及时配合地税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税行为,着力解决市区、县城、乡镇所在地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抗税不缴等“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涉税案件,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税案件,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为综合治税工作保驾护航。

  

  


  三、强化征管,依法治税

  

  1、摸清底数,加强税源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多渠道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建立税源监控平台,充实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制定土地、房产等涉税信息综合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和收入分析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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