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执联[2010]261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个案查办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既治标又治本,提高专项打击的系统性、针对性,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形成建材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机制。

  (二)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开展分类治理。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风信用建设,逐步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三)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全过程监管。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由建设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确保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的来源和流向都得到查实。对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大对严重违法企业断电执行力度。有关部门对查到的生产假冒伪劣建材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窝点”,应形成“黑名单”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下达的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或“窝点”断电的决定实施停电,并根据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恢复电力供应。各地的断电情况应按要求填写表格(表格见附件2),在报送工作总结时一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建材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找准本辖区内的建材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采取针对性工作方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并请于6月10前将方案报全国建材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执法司)。

  (二)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和严重违法企业通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定逐级上报。各级质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性质恶劣的,逐级上报至质检总局,并通报当地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动。各地建材整治协调机构成员单位都要加强沟通联系,巩固现有配合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部门间的检查结果、案件等信息通报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部门联合行动。要继续针对突出问题、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大案要案,加强督查督办,使联合督查督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适时组织联合调研和督查督办。

  (四)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请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分别上报全国建材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执法司)和对应的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1.2010年“清新居室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方案

  2.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企业或窝点断电情况汇总表(略)

  

  附1:

  
2010年“清新居室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方案

  


  根据质检总局等九部门《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决定,自6月20日起至9月30日,联合开展“清新居室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各部门协调配合,查处装饰装修材料中无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取缔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家具、人造板、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苯、重金属、有害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突出问题,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清新、安全的居室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执法检查重点。此次“清新居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以木制家具(包括办公家具)、人造板、涂料等装饰装修材料为重点产品,以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为重点单位;以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区域、建材市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集散地、正在装修的集中住宅小区、大型办公楼等为重点区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建设、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对上述重点产品、单位和区域确定本单位、本辖区的检查重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