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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9〕85号)


  

  局属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全市护理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医院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和《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实施方案》要求,局党委高度重视临床护理工作,并将护理工作纳入到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框架中统筹规划,为局属十家医疗机构增设了主管护理工作的专职院长助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随着临床护士总量的增加,护理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范围的拓展,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和创新护理管理机制,建立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护理管理体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和医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管护理工作的专职院长助理参与班子分工,参加班子会。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全院护理及与护理相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医院长期护理发展规划,积极带领全院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促进护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定期开展护理业务查房,督促、检查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医院整体工作顺利开展;完善护理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负责组织落实本院担负的临时性护理任务等。

  


  三、加强督导检查,保障整体工作顺利开展。市卫生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协助和指导各医疗机构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专业技术水平。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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