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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9]21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9〕2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经济利益,确保村级组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主体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主体,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

  

  2. 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三个部分。

  

  3. 对被拆迁村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凡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村集体债权债务等均应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全面核实,登记造册。

  

  4. 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界定权属,科学评估,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后,对被拆迁的村要暂时冻结财产,编制财务报表,上墙公布资产情况,为拆迁补偿和安置奠定基础。

  

  


  二、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1.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非生产性开支限额标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重点控制村级招待费、报刊订阅费等管理费用开支;建立生产、经营、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制度,村级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经民主决策程序并经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建立集体资产的公开招租制度,实现集体资产出租收入的最大化;强化监督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增强村干部使用集体资金的约束力。

  

  2.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因拆迁而产生的村级固定资产补偿款和农用地征地补偿款的20%以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的全部应留给村级集体组织,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包括历史遗留的)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占用、挪用,已被截留、平调、占用、挪用的要限期归还。因拆迁而产生的各项集体补偿款要确保保值增值,获取长效收益,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能一次性平均分配给全村村民。

  

  3.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扎口管理,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实行村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要作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收支、分配和使用要定期公布,保障全体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使用与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三、加大扶持力度,改革补偿办法

  

  1. 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应对整建制拆迁村的长远发展作出相应的规划和安排,将城市规划与村级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协调。

  

  2. 村集体土地(包括国有农用地)依法被整建制征收后,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的面积为基数,按5%的比例预留该村“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村(居委会)组织可以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从事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经营组织合作、合资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对交通比较便利、资金能集聚的村,可以利用预留地政策,自主开发建设,但不得用于经营性住宅开发,以资产存量换增量来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长期收益。部分征收土地的村,如土地征用量较多,亦可同等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政策。征用土地量不大的村,暂不作留用地安排,但可视未来征地情况提前统筹规划,待征地具体实施时同步予以考虑安排。

  

  3. 被拆迁的行政村,如因规划或地段等原因不宜自主开发建设的,由镇(镇不能安排的可由辖市区)统一协调,采取以预留地异地产权置换的方式,统筹安排。

  

  4. 鼓励被拆迁村在镇牵头协调下,以留用地入股形式统一进园区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采取自主经营、转包或转租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收入,促进村级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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