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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9]2919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将2008年8月我市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二、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我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适当提高我市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的比重。进一步拉大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将寺庙、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居民住宅区域内直接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电梯、二次供水、楼内照明用电(经营性除外)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以上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不得与其它用途混合计量。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我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160号)文件中的附件1至附件3停止执行。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各级电力企业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企业,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天 津 市 电 网 销 售 电 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2: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3: 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4.3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4、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