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区)建设局: 最近,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为了深入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 根据宁治工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实际,厅专项治理办研究确定了6个排查重点: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特别是招标项目是否组织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4、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5、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 6、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二、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1、各县(市、区)级对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在500万元以上,地级市对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登记、统计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专项治理办”),由厅专项治理办汇总后报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办”); 2、各县(市、区)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查,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并分别做好排查情况登记、统计; 3、地级市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查,低于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并分别做好排查情况登记、统计; 4、厅建管处要负责对全区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汇总; 各地各单位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概算或实际投资、决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登记、统计后报厅专项治理办。对于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排查情况由厅专项治理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 三、时间安排和要求 1、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在12月中旬组织力量,对各地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为此,厅专项治理办将于12月初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要务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附表1)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整理归类好有关资料。 2、2010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2010年2月30日前,各地建设局要将本地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形成综合报告,与登记表(附表2、附表4)、统计表(附表3)一并书面报送厅专项治理办(地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楼;联系电话:0951-5030391),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ljg30391@163.com 。 3、《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由各地建设局统计后汇总上报,该《统计表》各项内容统计的起始日期为2009年8月1日,务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上报厅专项治理办,由厅专项治理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从2010年开始,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天内,各地建设局要上报一次最新统计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各项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上报。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项目登记表(略)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4、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登记表(略) 2009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