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9]30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公证员因公派参加学习、培训的,仍由原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七)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公证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30%以内。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表》,自我评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评定考核等次。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和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小组要把评语和考核等次告知被考核人。

  

  


  第十条  考核小组实施年度考核,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人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查证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2月10日前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年度考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于3月30日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说明原因。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离岗学习。

  

  


  第十五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辞去主任职务,该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新的负责人。同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2006年11月30日制定的《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