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请示》(明司〔2009〕14号)收悉。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市公证机构名称(不含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变更如下: “三明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永安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沙县公证处” 更名为“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明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清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宁化县公证处”; “泰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泰宁县公证处”; “将乐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 “尤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大田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大田县公证处”; “建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建宁县公证处”;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