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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9]30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闽司〔2009〕307号)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请示》(明司〔2009〕14号)收悉。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市公证机构名称(不含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变更如下:

  

  “三明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永安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沙县公证处” 更名为“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明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清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宁化县公证处”;

  

  “泰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泰宁县公证处”;

  

  “将乐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

  

  “尤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大田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大田县公证处”;

  

  “建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建宁县公证处”;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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