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普查动员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一是市城管局对列入整治任务和不符合《许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二是由市城管局完成《许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提交市规委会审定;三是由市创建办组织召开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动员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编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任务工作台帐》;四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9月20日)。由市城管局、相关区县城管部门按照《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任务工作台帐》下发整改通知书,设置单位和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限自行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县、区向市城管局提出意见,由市城管局、相关区县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21日至9月30日)。由市创建办组织对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五、职责分工

  

  市创建办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含社区内)户外广告整治及日常监管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做好《许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审批、整治的前期普查、技术指导和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整治及日常监管工作。市建委负责公交候车亭、路名牌的改造工作。市公路局负责景观道路、环城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依据《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做好整治活动中需拆除户外广告的赔偿评估和资金兑付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出租车站牌整治及整治环境保障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核工作。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交候车亭的改造工作。各设置单位按照整改任务、标准要求、按时完成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市“四城同创”工作,是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关键所在。在全市创建民意调查中,市民群众反映强烈,高度关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注重方法,落实政策。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设置单位的经济利益。各级城管部门要注重工作方法,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治,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拆除或整改。对经批准但未到设置期限或通过经营城市、拍卖等形式设置需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局摸清底数,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予以补偿。

  

  (三)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今后,市区户外广告实行“两级审批,两级管理”制度。“两级审批”即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时,由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城管部门按照《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再报市城管局审批。凡涉及挖掘、占用道路、广场、游园、绿地设置的,由建设、公路等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占用的初审意见后,再报市城管局审批;“两级管理”即属地属权单位(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局负监管责任。

  

  市城管局、相关县区城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发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鄢陵县也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县(市)管辖区域内,特别是景观道路的户外广告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逐步使全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强化督导,责任追究。市创建办要加强督导,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户外广告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纳入全市创建工作考评,对行动迟缓、完不成整治任务、日常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许昌市创建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