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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8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的原城市、农村、企业三支调查队职责,交由国家统计局管理。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对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州、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政府(行署)管理地、州、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负责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区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地(州、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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