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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8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负责有关自治区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及会务组织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督办和信访工作;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统计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承办统计行政许可审批、复议、诉讼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检查、监督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协调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之间、部门间的统计关系;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循环账户;开展全区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州、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参与全区农业普查;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交通运输、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与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工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参与全区人口普查;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司法、环境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州、市政府(行署)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统一管理监督国家及自治区划拨的全区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管理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全部经费及基建投资工作;协调管理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区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 101 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总统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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