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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保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宣传教育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与计划;负责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总量减排目标提出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各地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七)监测监察处。 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自治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并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治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核与辐射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外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地州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自治区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