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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8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保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宣传教育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与计划;负责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总量减排目标提出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各地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七)监测监察处。

  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自治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拟订自治区环境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并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治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核与辐射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外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地州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自治区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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