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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第二批甲型H1N1流感疫苗分配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各地、州、市卫生局、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一制定的疫苗分配计划,经我区积极争取,国家卫生部、工信部决定,优先向我区调拨第二批、第三批计划内疫苗,上述两批甲流疫苗将于近日运抵我区。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中确定的“优先满足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疫情较为严重的城市、优先保护重点人群”的接种原则,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疫苗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卫生局严格遵照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厅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防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甲流疫苗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种原则

  

  本次应急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免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接种。

  

  


  二、接种对象

  

  (一)全区所有在校的寄宿制中小学生;

  

  (二)全区托幼机构在岗的教职工;

  

  (三)疫情较为严重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师生。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接种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自治区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方案》中的要求,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地确定的具体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接种对象的知情告知、现场接种、接种信息登记与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报告等工作。接种工作应规范有序、注重细节。接种前必须履行受种人员或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程序;接种前必须测量受种者体温,仔细询问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史、过敏史、接种禁忌症和甲型h1n1流感患病史,对于近期接种过季节性流感疫苗的,必须间隔14天后再实施接种;对已感染过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人员(指实验室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不再实施预防接种。

  

  (三)各地应主要依托已经取得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及救护车辆,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实施接种期间,当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和救治专家组成员应随时待命。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重视疫苗的安全储存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登记制度,疫苗的发放必须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疫苗发放数量与疫苗接种登记人数必须一致,未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扩大接种对象范围。

  

  (五)各地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本次应急接种的目的、对象、步骤、策略和原则,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六)本次接种所需的一次性注射器、疫苗运输、预防接种补助、知情同意书及相关登记表册的印刷等费用先由各地垫支,接种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给予补助。

  

  (七)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要求,疫苗到位后,各地应在两周内完成预防注射和接种人员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各地可在疫苗运输到位前先开展摸底调查、知情告知和知情同意书的发放、签字及回收工作,开始实施接种时采取现场接种与接种人员信息网络直报同步进行的方式,加快网络报告进度。各地州市卫生局应在本次预防接种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卫生厅疾控处上报接种工作总结。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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