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江西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江西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进行合并电价,合并后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江西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1。 (四)全省小水电现行上网电价,凡低于每千瓦时0.25元的一律按0.25元执行;县级电网倒供给江西电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县级电网价格执行,县级电网与江西电网的结算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28元。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五、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提高2.84分钱。 七、推进全省城乡工业用电同价,实现全省各类用电同价。全省城乡工业用电同价推动江西电网直供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18分钱,县级电网供电的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下调8分钱。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后,全省各类用电户用电价格均按附件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执行。《江西省销售电价表》中含按原规定范围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同价后,县级电网工业用电的降价额通过调整江西电网趸售电价予以补偿。 八、江西电网趸售电价,由我委审批,这次调价后的趸售电价见附件3,今后可适时调整。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原我委下发的各设区市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表同时废止。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和价格监管检查工作,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3.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1: 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
备注:江西南昌发电厂、贵溪火力发电厂和国电九江发电厂1#、2#机组已按国家规定关停,其上网电价为转移电量结算电价。 附件2: 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55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含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2分钱;非普工业用电0.9分钱,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7分钱;大工业用电0.8分钱,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6分钱。 5、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分类中,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钱。 6、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降低1.7分钱。 附件3: 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