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审定。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时上报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省级部门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省长审发后,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发布。省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二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尤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