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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依法科学有序应对疫情。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依法、科学、有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强化预防、突出重点、加强救治、减少危害的防控策略,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防控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防控措施,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做好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人。

  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教育、卫生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防控及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各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晨检、午检等各项防控措施,保持对教室、宿舍、食堂的良好通风,必要时进行消毒。要强化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教育和管理,尽量减少大型聚集活动。一旦发生疫情,要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等措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站和客运车辆的卫生管理,做好消毒处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及时发现服务对象中的甲流病例,做好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患者诊疗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要进一步加强甲流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完善大规模救治患者尤其是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方案。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对医护人员开展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识别高危人群、发现重症病例的能力。要加强医院内部感染预防工作,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门急诊工作流程,对住院患者进行严密监测。加强医院病房管理,尽量减少对病员的探视,做好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避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各级医疗机构要预留病房,储备呼吸机、监护仪、抗病毒药物、防护用品等必需的医疗物资,当医疗救治任务超出医疗资源负荷能力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补充储备。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场所,设立临时医疗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间、医疗机构不同专业间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四、加强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甲流重症病例的救治准备工作。医疗机构要及早发现患者出现的重症征象,科学规范地实施病例治疗,确保各项抢救措施及时到位,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及时将县市区重症病例转入医疗救治力量较强的市州综合医院。对判定的重症病例要及早收住入院,危重病例要及时转入重症监护房抢救。省级及各市州综合医院要组建由重症医学、呼吸、感染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团队,对重症和危重病例采取综合治疗措施,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五、积极稳妥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第二批甲流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科学分配疫苗,优先保障重点人群需要,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做好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学生、教师及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关键岗位公共服务人员的疫苗接种。各地收到疫苗后,保证两周内完成接种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接种方案要求,掌握接种禁忌症,切实做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处置工作。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组织开展甲流疫苗的生产。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医中药在甲流防治中的优势,张贴公布卫生部推荐的中药处方,配制中药汤剂,设立中药投服点,方便就诊患者的群众购买,充分发挥中药在防治甲流中的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指导学校、社区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服用中药预防甲流工作。

  


  七、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各市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发展变化及患者救治情况,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各级卫生部门要密切跟踪甲型h1n1流感病毒毒力、传播力及耐药性的变化,及时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应对预案和工作方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加强生猪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疫情统计口径,加强对各地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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