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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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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健全规划协调衔接制度。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提高计划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健全计划执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用地。

  

  (四)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促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把好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关。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五)健全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涉及的市、县,要组织编制具体实施规划。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土地保护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加强对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保护、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切实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各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面积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依法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实地和具体责任人。

  

  (六)健全规划修改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和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实施过程中,每五年要组织一次规划实施评估,评估认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严重不相适应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修编。

  

  


  五、加强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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