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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对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验收,不断巩固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决定对全市各行业2009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一、验收时间

  12月1日-12月20日

  


  二、验收方法

  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市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各行业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各行业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所属行业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所涉及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

  3、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4、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5、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6、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7、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

  8、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

  9、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10、铁路安全专项整治由市铁路护路联防办负责牵头组织。

  11、民航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民航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12、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13、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14、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5、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16、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运城供电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17、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验收内容

  (一)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是否有安排、有落实;

  (二)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联动检查,对联动检查查出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

  (三)对“三类企业”的监管责任是否全部做到“三落实”;

  (四)一类企业是否按要求全部关闭;二类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分类整治,并全部整改到位,对整改无望纳入一类企业的是否予以关闭;对三类企业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五)针对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和五项规定是否制定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进行正常运转。(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四、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立即在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自整工作,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可依据验收表,制定本行业的具体验收标准,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中,各部门要吸收有关专家参与的办法进行,在验收中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差距大、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三)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在验收工作中,要对所属行业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较好、一般、较差进行分类排队;验收结束后,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将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总结和分类排队情况于12月22日前报送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096131)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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