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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程,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尽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对各市县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机构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合的开支。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市县财政、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