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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8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职责:

  (1)为政府依法决策服务;

  (2)参与信访接待;

  (3)协助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4)为政府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把关;

  (5)为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类事务服务。

  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2)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

  (3)担任乡镇政府和村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解答法律咨询。

  3、村法律服务室工作职责:

  (1)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2)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

  (3)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

  (4)收集与反馈群众法律需求,协助流动服务人员开展工作;

  (5)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三、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

  1、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2、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做好农村公益法律体系的机构建设,并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开展业务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各项工作规范及对业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严格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和支付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考核。

  4、区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本区县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的落实。

  5、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和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保障范围,促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长效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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