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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海阳核电2号机组项目使用三菱锻件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海阳核电2号机组项目使用三菱锻件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28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ap1000海阳2#机组项目使用三菱锻件的情况汇报》((2010)上核字第013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我国ap1000自主化依托项目海阳核电2号机组的整体进展需要,同时鉴于锻件承制方日本制钢所已取得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注册登记确认书,并且经过后续工艺调整后,管板锻件及蒸汽发生器能够满足西屋公司相应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我局同意你公司将三菱公司前期在日本制钢所采购的两件管板锻件用于海阳核电2号机组蒸汽发生器的制造。

  

  二、你公司在后续制造活动中要严格执行由于锻件技术条件差异所形成的后续工艺方案,加强质量保证和控制,及时将相关文件纳入蒸汽发生器完工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制造责任。

  

  三、你公司在海阳核电2号机组蒸汽发生器制造活动开始前,须向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与备案。

  

  四、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和国核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海阳核电2号机组蒸汽发生器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五、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对海阳核电项目中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西屋公司作为依托项目技术总负责方和蒸汽发生器设计方,要对使用该管板锻件带来的质量影响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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