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成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我部决定成立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了《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组、突发急性传染病组、鼠疫防治组、中毒处置组、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紧急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心理救援组等8个专业组,成员共计169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自即日起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2.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卫生部组建和管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负责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变更、撤并的意见,受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组织,应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主动参与的原则,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研究,为完善国家卫生应急体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参与研究制订国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法规及各类实施方案;

  

  (三)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从事公共卫生、临床救治、卫生管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原则上,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指定1名秘书承担本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也可酌情吸收部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副高级专业职称技术人员;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能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  委员由卫生部聘任,任期3年。期间,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卫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被提名或推荐的候选委员填写《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