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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政办发〔2010〕118号)、省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2011年3月) 按照陕西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厅机关执法体制实际,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一切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以细化、量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及处室分工 省厅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子青厅长担任,张阳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晓琳兼任。 处室分工:法规处负责起草厅机关《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处、建管处、标准定额处、规划处、节能处、房地产处、城建处、公积金处等业务处室起草所管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与依据 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按照裁量权法定、目的正当、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的原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细化、量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和量罚标准。细化后的标准将作为以后建设行政处罚的量罚依据,避免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分类。 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以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 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的,应当制定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 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建设类法律法规规章(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3、省政府、建设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文件。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3月)。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抓紧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加强对本省各市及外省有关经验的调研借鉴,并将学习调研贯穿工作始终。 (二)处罚条文梳理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全面梳理全省建设行政处罚项目、种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结合贯彻落实建设部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相关文件http://jcb.mohurd.gov.cn/),提出细化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由各相关业务处将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行政处罚项目和种类逐条梳理后,商法规处确定细化量化范围。 (三)分行业起草裁量基准。(5月31日前)。根据建设部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省政府相关规定,5月31日前,各相关处要结合各自管理工作领域的执法实际,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建设行政处罚项目逐一进行细化和量化,在征求各市相关局意见后,拟定本处所指导行业《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按规范性文件审签程序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