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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

  

  近年来,我省报废汽车管理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报废车整车和“五大总成”出售,有效降低了报废车、拼装车上路现象。但随着我省报废汽车回收量的逐年增加、回收站点增多、企业变更改制、人员变动频繁等情况的发生,各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放松了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个别地区出现了相互抬价、违规收车的问题,这与极少数地区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为保证国家及我省报废汽车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

  

  二、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的要求,加强对回收和拆解环节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

  

  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制、转让、注销及事项(法人、地址、名称等)变更,必须经我厅机动车更新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

  

  四、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回收的无牌无证车辆,必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拆解。

  

  五、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一般不得跨区域收购车辆,特殊原因的,必须报我厅机动车更新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地发现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取消其资质。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检查,坚决杜绝私自设点收购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和“五大总成”、报废汽车及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出现问题的地区和企业,我厅将依据国家及我省报废汽车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青海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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