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1]00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20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价管[2011]004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1〕130号)收悉。按照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对货运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经研究,同意调整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2元调整为2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20元调整为3.50元;

  

  载质量为0.9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7元调整为30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70元调整为4元;

  

  新投入运营的载质量为1.75吨车起租价4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4.50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以上运价调整自2011年3月18日起执行并在3日内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两种运价并存。请你局负责组织实施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并作好解释宣传工作,确保调价正常有序,确保行业稳定。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