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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省、中医药特色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强、硬件条件完备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防治重大疾病、疑难病水平有明显提高,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和中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中医药专业人才素质明显提升。中医药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更加健全。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初步形成。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市、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相应级别的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代表本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有中医科、中药房,65%以上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有中医科,配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探索和推动“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市”活动。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或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从事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实施名院、名科、名医“三名”战略。加强已经确定的全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项目建设,重点支持20所尚未改建的市、县中医医院基本设施改造,形成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骨干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框架。5年内,建成10所中医主体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省级以上示范中医院,新增加2至3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6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

  加大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和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省级重点专科(专病)达60个。形成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技术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专科(专病)群体。

  适时开展“全省名中医”评选活动,始终保持100名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在国内和省内中医界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的知名中医专家和顶尖人才。积极推荐我省名中医参加全国“国医大师”评选活动。

  (三)强化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设立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满足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5年内,努力建成一批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建设。利用中西医结合临床优势,重点组织开展对慢性疑难病症和老年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提高临床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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