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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年审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省商务厅下一步要加大对年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地的年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审标准(附件)和年审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 鹏 电 话(传 真):0971-6321717 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审标准(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