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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一)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统一安排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可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要配建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可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引导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积极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拓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套型控制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公共租赁住房中新建的集体宿舍,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三)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前,应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二、严格租赁管理

  

  (四)各地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下,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房源筹措和经营管理。运营机构应着重体现公益性功能。开发园区、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由投资单位组织经营管理,并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加强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与社区的协作配合,做好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工作。

  

  (六)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运营机构受理、审核情况应报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对以虚假资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七)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制度,对提出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加强租赁合同管理,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开发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如有剩余房源,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调剂配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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