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7〕6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高供养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特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落实农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7〕64号)的规定,安排必要的财政性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按照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配齐敬老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进行定期培训。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工作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积极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要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水面给敬老院,用于种植蔬菜、饲养家禽、生猪等,以提高敬老院蔬菜、肉类等自给能力,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

  四、继续组织实施“关爱工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乡村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根据五保老人数量和养老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将“关爱工程”建设纳入规划。对实施“关爱工程”必须的建设用地,按程序报批后以划拨方式提供。不断改善集中供养条件,提高集中供养能力。

  五、继续对敬老院开展星级考核评定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按照《淮安市星级敬老院评定标准(试行)》,精心组织安排,做到思想上充分重视,工作上周密安排,措施上切实到位。以建星级敬老院为载体,切实解决制约敬老院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敬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推动争创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