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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高防治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积极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普及防治技术和知识。要建立专家咨询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要积极推进防治机制创新,建立社会参与、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新机制。支持、鼓励和扶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大科研和推广力度,搞好已有成果的配套和推广应用。 四、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和治理 (一)依法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各地(市)要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检疫封锁,建立健全对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制度。要根据预防工作和疫情防控需要,在进入我区及区内主要通道关口、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工作。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仓库、涉木企业和林区建设工地的检疫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检疫法规行为。 (二)严密监测疫情。要按照“勤监测、早发现”的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落实监测任务。松材线虫病预防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做到松林监测全覆盖,发现枯死松树,立即取样检测并及时报告。建立公众参与监测的有奖举报制度。 (三)及时开展疫情除治和监管。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一旦确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林业局,并根据疫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快从严制订除治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复同意后实施。要加强对疫区苗木、林木及其制品的调运监管,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对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防治任务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提供防治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形成主体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订本地预防和除治方案。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林业、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力、通信、广电、建设、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区外或疫区调运苗木、林木及其制品,必须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并向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备案。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承运林木及其制品的管理和《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调入的苗木、林木及其制品要严格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电力、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禁本系统内和各相关企业、单位使用未经检疫和除害处理的松木及光、电缆木质包装材料,监督使用木材及其制品的企业依法办理植物检疫和复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车站、机场、码头、货场、苗圃、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及经营户,以及其他涉木工矿企业、工地等,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严防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检查考核和通报奖惩制度,对在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利、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疫情入侵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使用带疫苗木、林木及其制品,造成疫情人为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自觉防范重大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意识和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发动,探索激励机制,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