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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连续2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连续3次不参加本专业组组织的活动; (五)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组于每年年终向卫生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卫生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根据卫生部要求,可临时召开相关委员参加的咨询会议,研讨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各专业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组活动规则,明确组内委员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专业组活动规则应当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 第五章 经费和刊物 第二十条 卫生部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年度例会、各专业组的日常业务活动、有关专题会议和专家现场指导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定期编印《专家建议》,用以刊发专家建议、专题报告和工作动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