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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预执[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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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省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省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省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3.因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2)。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省财政厅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省财政厅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省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3),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向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和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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