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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及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市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面貌有效提升,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有效改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发展的长效管理轨道。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没有隔离栅的以高速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沿线广告设施,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及公路用地的广告设施。

  三、整治内容

  设置在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设施,许可文件齐全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于2011年4月30日前按照以下要求整改:

  1.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所有人修复或按原许可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或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拆除;

  2.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修复、出新;

  3.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发布公益性广告;

  4.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纠正;

  5.广告设施设置密度超过省整治标准的,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拆除或移位。

  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向外30米范围,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的无许可文件或许可文件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由市整治办公室报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按要求整改。

  四、工作分工

  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以及服务区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管理处)组织实施,各高速路政、交巡警部门配合。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没有隔离栅的以高速公路边沟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清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文件齐全但不规范的广告设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整治。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

  1.市政府成立由市交通运输、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路政支队(北京北路175号,联系电话:0517-83513318)。

  市整治办于3月中旬前组织对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

  2.市整治办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拆除等要求。

  3.市整治办制定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各有关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组织,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4.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市整治办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和技术规定,制定我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规程,在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清理实施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

  1.市整治办向各有关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整治工作计划,各有关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每一广告设施,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做到整治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落实整治工作。

  2.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产权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产权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整治办将适时通报清理整治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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