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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后,对无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五条 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或审查。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本项目各标段定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招标人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资历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通过审查的内容。 (1)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5年完成过两个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的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不要求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细微偏差或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若经澄清、补正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商上述三厅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