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规范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免税商店)付款选购免税品,从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提取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商品品种和数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

  在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前提下,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八条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九条  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一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

  第十二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旅客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 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 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

  (三) 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